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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411ZF000000/2022-19949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应急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2-07-30
文号: 来源: 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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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应急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2-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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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区应急管理局

曝光台|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运输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被立案处罚!

发布日期:2022-07-30 11:34:49 浏览次数:

2022年4月20日,区住建局执法人员在秀洲大道路口巡查时,发现嘉兴市安泰燃气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未取得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合格证,擅自从事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进一步调查,该公司配送员驾驶电瓶三轮车在运输瓶装燃气,车上装有15公斤燃气气瓶18个,其中15个满瓶,3个空瓶;50公斤满瓶燃气气瓶1个。《危险化学品目录》及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均明确液化石油气(编号21053)为危险化学品。

嘉兴市安泰燃气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员工开展瓶装燃气配送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管理指南(试行)》(浙建城发〔2021〕38号)的规定“4.0.4 燃气管理部门应向取得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配送人员发放瓶装燃气销售服务证。驾驶人员应取得所驾车辆相应的驾驶资质和瓶装燃气销售服务证。”以及《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八款“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八)瓶装燃气的运输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的规定。

依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至第八项、第三十三条规定,或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执法部门决定对嘉兴市安泰燃气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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