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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30411002552845E/2026-1010471630 | 有效性: | |
|---|---|---|---|
| 发布单位: | 新塍镇 | 生成日期: | 2026-01-20 |
| 文号: | 来源: | 党建工作办公室 | |
| 主题分类: | 土地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FXZD-99C-2026-0001 |
新塍镇农村土地复垦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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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推进我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完善农村土地复垦工作,切实提高土地资源保障能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有效解决农民住房。根据省市相关农村土地整治的要求和《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报批和实施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3〕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新塍镇实际情况,现就推进农村土地复垦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原则
1.由农户自愿申请土地复垦并进行复垦安置,切实维护农户合法权益。
2.按照人口集聚、功能配套、居住环境改善、生活水平提高的要求,引导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户向新农村社区建设点集聚,共享新农村建设的成果。
3.分区分片逐步推进,鼓励联户连片搬迁,集约用地,严格新增地块管理,依法规范审批。
4.适用范围:本镇城镇开发边界以外(农村集体土地上),纳入复垦实施计划的区域或经镇政府讨论决定的重点项目区域范围内,拥有合法住房(宅基地)的家庭户。
二、复垦安置对象
1.农村土地复垦安置对象以家庭户为单位,并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原则。直系亲属的宅基地分户按照《nba直播吧,nba直播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之规定,如已分户的,视为同一家庭户。
2.安置对象按照家庭成员结构,分为:基本户、离婚户、新增户。
基本户:农村一般家庭户。
离婚户:离婚后户口未迁出满三年的,或其中一方再婚满一年的。
新增户:多子女家庭户满足分户条件的,且已办结相关宅基地分户手续。
三、复垦补偿政策
1.旧房补偿标准。符合安置条件的,按原宅基地住房合法的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补偿:楼房550元/平方米,平房270元/平方米,简易房50-80元/平方米,围墙30元/平方米,水泥场20元/平方米,周边赔青2000元/户。旧房补偿款在完成复垦区级验收后,办理结算手续时统一结算。
2.旧房面积的认定。对已批已建的,按宅基地使用证或审批面积认定;对未批已建的,根据现有家庭人口,按建房审批政策、建房时间予以核定,办理补批手续。
3.连片奖励。为鼓励农户连片集中复垦整治,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标准:3户奖励3万元/户,每增加一户增加连片奖励费5000元/户(每户奖励最高5万元)。连片奖励计算时间,以项目立项时间为准,同时须经省级复核验收通过再行给予支付。
4.过渡费补偿。坚持先拆后建的原则,给予搬迁过渡费。按照现有家庭户农业在册人口计算,1-3人的,过渡费每月发放1000元;3人以上每增加1人,过渡费增加200元,依此类推。公寓房安置户过渡费起始时间为办理旧房交房手续,截止时间为开具房屋联系单或收到交房书面通知函后6个月。易地新建安置户共发放12个月过渡费。在办理结算手续时统一结算。
四、安置办法及安置方式
(一)安置人口
1.严格执行“一人只能享受一次”政策,已享受过福利分房或拆(搬)迁安置的,不计入安置人口数,不再享受本次安置。
2.在农业人口家庭成员中有2016年之前出生的未婚独生子女,可增加30平方米的人口结算面积。
3.原有在册农业人口中的未婚现役军人、服刑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
(二)易地新建安置
安置地点为各行政村新农村社区建设点。先办理农民建房手续,再由各行政村统一安排建房。
(三)公寓房+货币安置
安置户在拆除原有宅基地及附属建筑的基础上,并承诺自愿永久放弃宅基地,安置房源根据相应项目的复垦计划指定公寓房安置(具体按分房办法实施)。
1.基本户、新增户安置方式。按户内在册农业人口享受1-3人每人60平方米,4人以上(含)每增加1人递增30平方米安置;或者按照宅基地合法面积安置。每户最多可增加20平方米作为房型选择调剂面积。
2.离婚户安置方式。按户内在册农业人口照顾安置,1人的安置房面积为50平方米,1人以上的安置房面积为90平方米。每户最多可增加20平方米作为房型选择调剂面积。
3.公寓房结算价格。安置房按农业人口面积(每人30平方米)1500元/平方米结算;其余合法安置面积按2000元/平方米结算;每户房型选择调剂面积,按3000元/平方米结算。楼层差价以具体分房办法为准。
4.补充货币安置。安置户在选定房型后,剩余的合法面积(不含调剂面积),按3000元/平方米结算货币安置补偿。
五、实施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户可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家庭成员结构调查后,填写复垦申请表,签订拆除现有住房(含生产用房及所有地面附属设施)承诺书,承诺书需由家庭户籍内年满16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部成员签名。同时提交户口簿、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宅基地分户手续、独生子女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相关资料。
2.审核受理。所在行政村受理申请并初审,选择易地新建安置的农户,需经农民建房审核,报新塍镇城镇建设办公室复核;选择其他安置方式的农户,报新塍镇城镇建设办公室复核。
3.公示。符合条件列入项目后,项目涉及农户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为7个自然日。
4.签约。经审核批准的复垦农户必须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协议。
5.旧房拆除和权证注销。农户必须根据协议按期交旧房钥匙,由中标入围拆房队统一拆除旧房,逾期腾空房屋视作自动放弃。旧房拆除的范围:宅基地证登记面积、向集体购买的公房、宅基地使用证上未登记的其他建筑物,必须同住宅一起拆除。同时对该户现有宅基地权证进行注销。
6.原宅基地的处置。房屋拆除后原宅基地进行复垦,其户内名下所有田地(包括复垦后宅基地、承包田、自留地等)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流转。
7.宅基地置换。易地新建安置农户,原宅基地复垦后,按序扣除0.5亩原宅基地占地面积(包括楼房、附属平房、简易房、水泥场地、周边权属明确的旱地或自留地等占地面积),用于置换新宅基地用地及配套安置面积,扣除面积收归村集体所有。
8.办理结算手续。安置户在拆除原有住房并完成复垦后,经区级职能部门验收后,办理相关结算手续。选择公寓安置的农户按照程序统一按批次选房后结算。
六、其他事项
1.本办法自2026年1月20日起试行。自本办法试行之日起,原《新塍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意见》(新政〔2017〕137号)《新塍镇连片搬迁复垦奖励实施办法》(新政〔2018〕133号)文件废止。
2.本办法由新塍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新政[2026]1号-新塍镇农村土地复垦实施办法(试行).pdf